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众在维护网民权益、推进网络空间 法治化建设中的参与、建设和监督作用,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网上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,打造天朗气清、生态良好、符合人民利益的网络空间,根据《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、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,制定该办 法。
第二条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(以下简称“举报中心”)设立网络举报专项奖励资金,对通过举报中心、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网信办直属举报部门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。
第三条公众举报以下违法和不良信息可以获得奖励。
(一)违反“九不准”的违法和不良信息:
1、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2、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3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4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5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6、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7、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8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9、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(二)违反“七条底线”的违法和不良信息:
1、违反法律法规底线的;
2、违反社会主义制度底线的;
3、违反国家利益底线的;
4、违反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的;
5、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底线的;
6、违反道德风尚底线的;
7、违反信息真实性底线的。
(三)境外网站上传播的侵害我国家利益、损害我国公民权益的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。
第四条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可以来自网上各类平台和渠道,包括:境内外网站,微博、博客、论坛、社区等互动平台,微信、QQ等即时通信工具,云盘、网盘等存储工具,迅雷、快车等下载工具,应用分发平台、新闻客户端等移动应用软件,以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及渠道。
第五条以“九不准”及“七条底线”为基准,依据违法 信息对国家、社会、人民的危害程度,对举报有功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100元至1万元人民币奖励;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、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 突出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,每条举报线索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,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。
第六条接受奖励资金的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向举报中心提供身份证明、银行卡账号、联系方式等个人真实资料,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,取消拟发放的奖励资金。
第七条举报有功人员可以选择接受、放弃或捐赠举报奖励资金;选择捐赠的,根据举报人意愿,举报中心可代为捐赠举报人指定的社会公益机构。
第八条举报中心将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,严格规范举报奖励资金发放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。